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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点整理了“双公示”工作相关文件合集,供大家学习。
国务院文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
国办发〔2015〕51号
为加强对市场主体的服务和监管,推进简政放权和政府职能转变。
意见提出,推进政府和社会信息资源开放共享。
进一步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和数据开放力度。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提高行政管理透明度和政府公信力。
大力推进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建设“信用中国”网站,归集整合各地区、各部门掌握的应向社会公开的信用信息,实现信用信息一站式查询。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网站要与“信用中国”网站连接,并将本单位政务公开信息和相关市场主体违法违规信息在“信用中国”网站公开。
《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
国发〔2016〕33号
为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
意见提出,构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协同机制。
推动政务信用信息公开,全面落实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上网公开制度。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将各类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在7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网站公开,并及时归集至“信用中国”网站,为社会提供“一站式”查询服务。
涉及企业的相关信息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推动司法机关在“信用中国”网站公示司法判决、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信用信息。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9〕35号
为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发挥信用在创新监管机制、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方面的基础性作用。
意见提出,强化信用监管的支撑保障。
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集中公示基础上,依托“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网或其他渠道。
进一步研究推动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补偿、行政奖励和行政监督检查等其他行政行为信息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
推动在司法裁判和执行活动中应当公开的失信被执行人、虚假诉讼失信人相关信息通过适当渠道公开,做到“应公开、尽公开”。(各地区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20〕49号
进一步明确信用信息范围,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完善失信主体信用修复机制,提高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治化、规范化水平。
意见提出,科学界定公共信用信息纳入范围和程序,规范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公开范围和程序。
将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等掌握的特定行为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必须严格以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为依据,并实行目录制管理。
加强对公共信用信息公开渠道的统筹管理。
公共信用信息的认定部门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或其他有关规定,在本部门门户网站、本级政府门户网站或其他指定的网站公开相关信息。
“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要按照有关规定,将所归集的应当公开的公共信用信息进行统一公开。
与公共信用信息认定部门公开的内容、期限保持一致。
发改委文件
国家发改委关于认真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
发改电〔2015〕557号
通知要求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
并将政务公开信息和相关市场主体违法违规信息在“信用中国”网站公开,进一步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和数据开放力度。
提高行政管理透明度和政府公信力,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
关于深入推进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
发改电〔2015〕687号
通知要求按照“责任到人,具体到事,安排到位”的原则,深入推进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各省级政府应于2016年3月全面实行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
各省会城市应于2016年1月全面实行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
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应于2015年12月全面实行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
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
发改办财金〔2016〕1443号
为充分发挥信用信息公开公示对“放管服”工作的支撑作用,进一步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
凡涉及自然人的行政处罚信息,现阶段“信用中国”网站只归集数据,暂缓公示,待相关规章标准规范完善后,再恢复公示。
从2016年6月1日起,凡属于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仅归集到各部门各地方相关平台系统,暂不上报全国信用信息平台,不在“信用中国”网站公示。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规范“信用中国”网站和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
发改办财金〔2017〕1171号
自2017年7月31日起,行政处罚信息在公示网站公示期限暂定为一年。
其中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限暂定为三年,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完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指导意见
发改办财金〔2018〕424号
以加快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为出发点,优化“双公示”工作流程,理顺数据报送路径。
规范公示标准,畅通公开渠道,加强信息应用,建立“双公示”工作第三方评估机制,实现“双公示”数据的“全覆盖、无遗漏”。
意见提出,三大基本原则:
依法依规,公开透明。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依法将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及时、准确、无遗漏地向社会公开,应示尽示。
权责清晰,科学考核。坚持“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做到责任到人、落实到位。建立“双公示”信息动态管理机制和标准体系,完善长效评估和考核机制。
拓展应用,联合奖惩。加大“双公示”信息应用力度,推动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商会、信用服务机构等共享共用“双公示”信息。鼓励开发“双公示”信息产品和信息服务。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关于更新调整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数据归集公示标准的通知
发改办财金〔2018〕790号
涉及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自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在信用网站最短公示期限为三个月,最长公示期限为一年。
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自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在信用网站最短公示期限为六个月,最长公示期限为三年。
最长公示期限届满的,信用网站将撤下相关信息,不再对外公示。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中国”网站及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机制的通知
发改办财金〔2019〕527号
完善“信用中国”网站和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机制,保障失信主体权益,提高全社会信用水平,营造优良信用环境。
通知明确,涉及严重失信行为、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范围;严格执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限,规范开展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进一步强化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工作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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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丨源点编辑组
排版丨陈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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